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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个人专利类型有哪些?

作者:重庆瑞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7 08:34:35

一、注册商标被撤销后是否有追溯力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撤销前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由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许可证转让或者使用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重庆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二、申请人可以以哪些在先权利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网络域名权、自然人肖像权、自然人姓名权等。这些在先权利是基于民事法律获得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取得在先,并具有知名度,同时能够证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该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那么在先权利人可以依据其在先取得的权利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三、他人以享有著作权为由提交在后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是否可以撤销已注册商标著作权是基于著作权法产生的一项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其权利本身无需办理登记即可享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仅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办理著作权登记本身无需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即著作权登记部门对著作权权利人是否为何人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权利归属另有其人,则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无。所以仅凭在后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之前的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并依此撤销已注册商标,尚存难度。

驰名商标在商标保护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一方面,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商品的类别实现跨类保护;另一方面,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在先申请原则。很多企业在多年经营后品牌越做越大,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对其商标的重新定义了,以前自己的商标只是普通商标,现在可以进一步升级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同时,三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随着现今知识产权的日益关注度越来越高,商标不仅存在侵权的风险,更有被侵权的情况发生。商标侵权,商标被别人使用了怎么处理?今天小编就给您传授几点商标被侵权的处理办法。

首先,应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注意对商标被侵权证据的收集。商标被侵权所属于商标法,证据是应对被侵权的首要前提,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被侵权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有利于完成对被侵权的认定。因此,建议,在遭遇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先收集相关证据,以事实为基础,按事实说话。

第二,整理分析收集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如果对专业知识知道甚少的话,可以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和服务,以便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的建议,更好地处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

第三,起诉书的制作,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格式与内容都必须按照严格的要求,所有信息资料都应填写详细、清楚,内容做到详尽、言简意赅。

第四,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起诉书的投递工作,进行商标被侵权的投诉或起诉工作。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重庆商标注册公司的日益增多,商标侵权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接二连三的发生。如果你的商标被侵权了,可以找我司来帮你!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没有区分异议、撤销、注销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中的商标使用,而实践中不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因其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这里仅讨论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从商标法保护重庆商标注册成功以后的目的出发,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在中国真实使用。维持注册效力的使用必须是在中国的使用。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产生在中国维持其商标权的效力。同时,注册商标必须被真实地用于商业活动中,即其使用必须是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

如果仅是为了规避3年不使用注销的规定而象征性地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所要求的商标使用。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未将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连续中断5年的,共同体商标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受到制裁,除非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德国《商标法》第26条(1)规定:以对因注册商标所产生之请求权的主张或注册的持续有效取决于商标已投入使用为限,商标必须由其所有人在国内真实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者除外。

英国《商标法》第46条(1)款(a)项将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者未在英国在其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作为注销注册的理由之一。我们认为,强调真实使用是必要的,建议《商标法》修改时将条例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纳入其中,并增加在中国真实使用于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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